国内著名闪客小小状告耐克公司侵权并索赔200万。昨天下午,此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小小是朱志强的笔名,他称自己于1989年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以其为主角创作了一系列Flash作品,得到广泛认可,《小小系列》作品也获得多个奖项。
去年10月起,耐克公司为举办“2003NIKE- 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新浪网首页、王府井大街、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广告。广告中,大量出现了“火柴棍小人”形象。
小小认为耐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在与耐克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小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其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将其“黑棍小人”摆上了被告席,称“黑棍小人”是该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美国专业广告公司W&K独立设计完成的。
小小的代理人当庭提出追加W&K公司为共同被告,经过5分钟的休庭研究,合议庭拒绝了这个要求。合议庭认为,根据耐克公司与W&K公司的协议,此设计成果的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与之相关的权利、责任也都由耐克公司承担。
同时耐克公司认为,“火柴棍小人”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只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
对此小小称,那些只是平面静态的线条勾勒,与自己的“火柴棍小人”造型明显不同。其部分《小小系列》已经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