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悬念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手机使用已有音乐作品作为手机提示铃声,属于复制行为,理应支付版权费用。而作为音乐著作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也有权代为行使有关权利。关于音著协以每条0.12元作为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该人士指出,该标准是1992年成立的音著协,在当时中国各种行业协会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在收取报酬过程中自行建立的一套标准,该标准已报国家版权局,该人士指出:“音著协曾经向国家版权局报告过音乐作品的复制与表演的付费标准,国家版权局曾就此批复:同意该标准作为与使用者谈判的依据,但不是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收费标准成为国产手机厂商群体被告的症结所在。
据悉,通信协会正在着手团结各手机厂商就手机铃声版权费用建立行业标准,必须在各手机厂商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共同管理、共享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国产手机铃声库”。但通信协会人士告诉记者,该计划目前还未到具体实施阶段,前提是在无法使用音著协音乐库前提下,建立自己的“铃声库”,如有版权问题可一次性向相关组织买断。但他承认:“工作量非常大,逼到没有办法了才会用。”
“这种方式涉及费用是很高的,”音著协樊女士也指出,“另外,不同的著作权人对不同型号不同款式的手机会有不同的要求,要达成统一意见不容易。”她认为,通信协会建立铃声库的办法不太现实。
而国有版权局人士也认为,建立行业标准是一种民事权利,前提是必需双方协商共同建立,仅凭通信协会及国产手机厂商单方面意见难以达成。
而对于众多的手机厂商来说,他们目前更关心的是此案的判决结果,国产手机厂商的命运在小小的铃声面前休戚与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