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电子商务首要要解决的问题。从B2C到C2C,再到近一年来兴起的短信服务,都引发了众多消费者投诉事件。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网络消费的信心是众网站所一直思考和要解决的问题。
先行赔付,风起云涌
众网站近来纷纷都采取了一种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那就是“先行赔付”。一时间,“先行赔付”这个制度在中国市场上风起云涌,最早从传统行业开始。2000年北京居然之家广场率先提出先行赔付的承诺,接下来有很多建材城相继提出先行赔付承诺。现在又开始在电子商务中蔓延,被诸多网站视为提高企业资信度,增强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进而提高销售额的一个有力途径。
目前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B2C的电子商务网站有6688、时代珠峰、eNet商城、搜易得等和C2C的网站有雅宝交易网等。就连现在火热的短信服务也引入了“先行赔付”制度。针对目前互联网短信息服务中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渐增多,北京市工商局指导拟定了《短信服务基本条款》。其中规定对因短信服务引发用户损失,网站负有先行赔付的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在搜狐、新浪、263、TOM四家影响大的门户网站实行。
先行赔付为何物?
先行赔付制度为何物呢?在传统行业中,先行赔付是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要求赔偿,市场主办单位再向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充分和正当的,市场主办单位应站在消费者的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如果经营者不能做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换句话说,先行赔付也就是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要求赔偿,再由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制度。
这里体现的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综合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企业中实施的“先行赔付”制度,所选择的相关第三人有所不同,可以把电子商务中的先行赔付制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由电子商务网站自行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这种形式主要是网络电子商城所采取的,如6688、时代珠峰、eNet商城等。网上商城的经营者实际上是不参与实际的业务活动,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关系的是租用商城空间的各供货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找与他实际发生交易的租用商城空间的实际经营者。网上商城的经营者从维护自己的信用和自己的发展利益出发也应该替消费者维护权益提供便利。他们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就往往是自己从租用他们空间的那些承租人那里提取适当的保证金,由他们自己来掌管。
第二类是,是由电子商务网站将先行赔付的保证金交给消费者权益协会管理。作为一个消费者的群众团体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号召力和公信力,将保证金交给他们来管理,就让消费者觉得权益遭到侵犯后,一定就能够维权。象搜易得就是与其经营所在地北京市中海淀区消费者协会达成协议,设立搜易得先行赔付保证金。如果由搜易得所售商品或售后服务引起的投诉,在搜易得与消费者无法协调解决的情况下,海淀区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查取证后,确认实属商城责任的,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将直接动用“消费争议赔付准备专项基金”对顾客进行赔付。
先行赔付制度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企业中运用的先行赔付制度目前还存在下述两个问题:
首要的是法律的缺位。先行赔付目前仅仅是这些电子商务企业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只是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但这也只限于展会,而不是商场。因此,消费者一旦与商家发生纠纷,是没有合适的法律条文来适用的。
尽管在《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第47条有所规定:经营者在市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候,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要求赔偿,市场先赔偿,然后再向经营者进行追偿。但仅仅是在一部地方法规中有所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这种地域性很淡薄的商业活动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也需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中有明确的“先行赔付”制度的明确规定。
其次是市场中还存在有虚假“先行赔付”。诚然绝大多数是真正地在履行先行赔付的承诺,但也有一些企业把“先行赔付”作为给自己装点门面、误导消费的幌子。消费者在退换方面障碍非常多,找一遍不行、两遍还是不能妥善解决问题。电子商务企业在这里设置的先行赔付程序仍然很繁琐,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还是很困难。对于这些作虚假“先行赔付”宣传的企业要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